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已於今年(107)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13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本次修法大幅度增加應受規範之對象,並重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為交易行為之原則規定外,另新增6種情況可例外排除之規定。此外,亦明確規範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及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之程序。廉政署特別編制「1分鐘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問答集」,提供有興趣民眾瀏覽下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已於今年(107)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13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本次修法大幅度增加應受規範之對象,並重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為交易行為之原則規定外,另新增6種情況可例外排除之規定。此外,亦明確規範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及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之程序。
廉政署特別編制「1分鐘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問答集」,提供有興趣民眾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