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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2點之適用對象有無不同?

  • 日期:102-08-12
  • 資料來源:資訊室
答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1款規範之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應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等。(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486號、釋字第92號、第101號與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86年5月9日86台法二字第1450605號書函與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號令解釋意旨。)
而本要點第2點所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除涵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