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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2年11月1日開始。

  • 日期:112-10-23
  • 資料來源:政風處

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自112年11月1日開始,並至112年12月31日截止,相關注意及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本法第3條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 間,指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有關申報方式可採紙本或網路方式擇一辦理;惟為提升作業效率,建議各申報義務人多加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三、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義務人,自112年12月5日起得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待確認無誤後,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   申報作業。

四、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申報宣導教材等資料,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http://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或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區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