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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政一字第1110256812號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東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各處處長、五個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擔任委員。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