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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是否應全部對外公開?

  • 日期:102-08-12
  • 資料來源:資訊室
答覆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係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規範之政府資訊,惟請託關說事件係為本人或他人針對特定事件所提出之請求,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舉之「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亦非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所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而應適時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又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請託關說資料,政府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規定,個案判斷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應公開事項包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作業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