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要點第12點第2項規定,「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是受請託關說者完成登錄,並簽報首長核閱後,登錄表正本應留存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以備查考。
若屬本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之「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指定專責登錄人員」;受請託關說者完成登錄,並簽報首長核閱後,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首長或上級機關指定登錄之人員,除依規定逐案鍵入系統外,原書面資料送上級政風機構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