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二、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四、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為便利本要點規範對象登錄作業,除參採行政程序法始日不計之規定外,休假日亦不計算在內,以三個工作天為計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