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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 日期:102-08-12
  • 資料來源:資訊室
答覆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是公務員對直屬長官之命令具服從之義務;如屬官認為直屬長官命令有違法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規定,踐履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惟考量實務上恐發生公務人員已向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報告,而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仍維持以「非書面方式」下達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可循本要點向政風機構登錄。
再者,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對屬官具同意調職、考(成)績等權責,故屬官受渠等請託關說時,易受升遷及考(成)績等壓力,對於請託關說事件內容有所保留,政風機構應先審酌個案情形逕行登錄作業,循級彙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慎重處理,免經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