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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事件」要件為何?倘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後,發現登錄要件不符或不適用本要點時,應如何處理?

  • 日期:102-08-12
  • 資料來源:資訊室
答覆

(一)查本要點第3點規定之「請託關說」要件有二,一為「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二為「提出之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如符合前述要件,始適用本要點。倘受請託關說者尚有疑義,得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諮詢,該政風機構應充分予以說明。
(二)本要點第4點規定:「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故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後,應先行判斷事件是否屬本要點第4點之排除規定,倘屬排除規定之行為時,從其規定辦理。
如事件不適用本要點第3點,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請願法、遊說法或其他法令時,仍應作成書面紀錄,逐級簽報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