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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等人員,是否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規範對象?

  • 日期:102-08-12
  • 資料來源:資訊室
答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4年7月1日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明定工友係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同要點第32點復規定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乃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不適用本要點。另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之「純勞工」,依銓敘部 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釋,因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亦不適用本要點。